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讲述合肥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
5月31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近年来合肥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与温某某等人均系合肥百花中学西校区高二年级学生。案发前,金某、童某、温某某看胡某某不爽,在经过胡某某班级时将其书藏了起来。2016年10月23日21时左右,胡某某与三被害人理论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胡某某用事先携带的弹簧刀朝金某、童某、温某某等人乱划,致金某、童某、温某某的胳膊、手指等处被划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金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温暖的缺失,易使青少年形成孤僻脆弱的性格。本案审理中,包河法院发现胡某某因家庭教育缺失在青春期“野蛮生长”,拉帮结派、争强斗狠的不良风气又成为“校园欺凌”的重灾区。通过深入了解,胡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又因其外地人身份受到同学排挤,案发前不久曾多次遭受被害人的言语欺凌,种种遭遇触发了其内心深处“攻击阀”。基于此,包河法院积极联系胡某某父母及亲属,共同落实温情陪护制度、庭审教育制度等,帮助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认罪。本案警示我们,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教育的重任,合力为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明理守法的健康成长环境。
案例二:王某某、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山东省高唐县经营一宠物店,除日常销售外,还通过网络QQ、微信联系的方式购买或出售珍贵野生动物,以牟取利润。被告人王某某原是爬宠爱好者,后于2018年7、8月代理出售爬宠。2017年9月,于某某向尤某出售1只黑白泰加蜥蜴。2019年3月,于某某向河南许某某收购五只平原巨蜥幼苗,并联系他人帮忙出售。2019年6月,薛某某将3只缅甸陆龟交给王某某,让其帮忙出售。同年7月,王某某购买了10只豹纹陆龟、1只鬣蜥蜴,或对外出售,或自己饲养。
【裁判结果】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未成年人本身为动物爱好者,因为法治意识淡薄,不惜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并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手段,发布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信息,发展自己的客户群体以牟取利润。青少年多有“猎奇心理”,另类酷炫的“爬宠”会吸引他们购买饲养。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法官提醒,爱“宠”之心可以理解,但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案例三、刘某某小区采光井坠落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8日,刘某某(女,2015年3月18日出生)肥西县在某小区内玩耍时,钻入小区内透光井围栏,不慎坠落至小区负一层超市内。经诊断,刘某某为创伤性颅内出血、股骨骨折、头皮血肿。事发的采光井位于小区的公共区域。事发的透光井玻璃破损已久,防护栏缺失,期间有业主要求物业进行维修,但该小区物业一直未进行维修。刘某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47,685.84元。
【裁判结果】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钻入护栏时未见其监护人阻止,其受伤后监护人也未及时出现,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中,肥西法院以民法典为遵循,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明确物业公司赔偿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采光井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更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必要防护及提醒标识,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后,其母亲未第一时间在现场对其进行看护,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我们真诚地提示各位家长和公共区域管理方,每年暑假都是青少年安全问题的高发季,当孩子们自在玩耍的时候,危险可能随之而来。暑假来了,安全意识可千万别“放假”!
案例四、牛某某与李某某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牛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4年3月生育一女;于2018年6月生育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牛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由牛某某抚养,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某自婚生子出生后离家,未对婚生子进行照顾陪伴,双方未建立起情感链接,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由牛某某抚养、照顾并共同生活,且年纪尚幼,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由牛某某抚养为宜。鉴于婚生女一直与母亲牛某某、弟弟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改变婚生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从有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出发,遂判决婚生女、婚生子由牛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按照传统审判思维,在离婚案件中若有2名子女,一般判决父母每人直接抚养一名子女。合肥中院在本案二审中,打破了以往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的传统思维,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树立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裁判理念,而不局限于站在父母角度衡量,从而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婚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某(女)与许某(男)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许某某。安某与许某自2018年2月分居生活,许某某即随安某在上海生活。许某某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幼儿园。许某某因许某未主动给付过抚养费,曾于2020年12月3日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许某支付许某某12000元抚养费,许某某撤回起诉。之后因许某未主动给付抚养费,许某某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自2018年2月安某与许某分居生活始即随其母亲在上海生活,许某期间未主动完全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遂判决许某应支付许某某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31800元,2021年4月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许某应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许某某。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审理中,庐阳法院着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有利于许某某成长的判决。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不管婚内还是离婚后,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均由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