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案例评注:电视剧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
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轩博文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案例来源(案号)
(2018)京0105民初59620号
(2020)京73民终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轩博文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情简介
小玩家公司(合同甲方)与博啦啦公司(合同乙方1)、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合同乙方2)签订《五十集电视连续剧〈三个女人一台戏〉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甲方拥有电视连续剧的拍摄、制作、宣传、发行收益权;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甲方同意将本剧的上述发行收益权部分转让给乙方。但后期因资金运营问题,涉案电视剧未拍摄成功,涉案合同双方就出资义务、赔偿数额产生争议,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小玩家公司(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涉案合同乙方)为被上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合作合同不宜认定为委托合同;剧组拍摄确实出现资金困难,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未支付300万元款项的行为实是履行不安抗辩权。综上,判决维持了原审第一项判决,并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进行相应变更。
 
判决要点
双方签订的《五十集电视连续剧〈三个女人一台戏〉合作协议书》为无名合同,但因合同中存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原则的约定,且并未体现一方委托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宜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涉案合同类推适用合伙的规定,据此进而认定双方损失的分摊比例。
小玩家公司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先。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未支付应于2017年3月13日支付的300万元款项,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本案已达成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基于本案的标的特性,涉案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投入涉案电视剧拍摄的履行部分已经没有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但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款项。
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59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59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960714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轩博文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支付的款项384285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五、驳回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轩博文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件评析
本文将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对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合同双方行为的认定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1.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小玩家公司诉称的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原《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可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是此类合同区别于他类合同的关键,委托合同中一般会明确出现“委托”的字眼。而根据涉案合同相关约定可知,双方旨在对涉案电视剧的筹备安排、拍摄制作、发行收益、权利划分等事项约定进行具体分工合作安排,并未体现一方委托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否认小玩家公司的该项诉求。
2.涉案合同宜类推适用合伙的规定。
涉案合同目前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并且为了方便实践操作,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或其他法律,类推适用与之最相类似的规定。那么,类似于涉案合同这样的无名合同,就需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以解决法律争议。本案中,涉案合同的目的是双方合作创作涉案电视剧后共同取得相应的发行收益,结合涉案合同所述“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见“鉴于”部分)可知,对涉案合同性质及其适用规则的认定宜参照有关合伙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由于《三个女人一台戏》最终未能拍摄完成、后续发行收益无法获得,双方就亏损的金额(共计3775万元人民币)发生责任承担争议,因此法院就损失赔偿额的定量认定问题宜参照合伙亏损分担方面的规定。
3.合同性质认定对双方责任的影响
不同种类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违约责任也会有所区别。因此,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有助于正确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涉案合同为委托合同,小玩家公司作为受托方只要不存在过错,委托人依然要支付相应报酬,通过主张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小玩家意图使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在其委托代理范围内自行承担涉案电视剧未拍摄完成的后果。
如果涉案合同被类推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双方的责任承担份额又会有所不同。依照前文法条规定,合伙双方共担风险共摊损失。因此本案中的亏损金额应按照双方之前约定的盈余亏损分配比例来共同分摊。即小玩家公司(合同甲方)须承担80%的损失,而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合同乙方)仅需承担20%的损失。由此可见,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于合同双方间正确分配损失的先决条件。而一审法院对损失的分配产生错误,小玩家公司向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的赔偿数额已由终审法院修改。
二、合同乙方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绝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提供了先履行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根据法院已查明事实,博啦啦公司于付款前已经知悉剧组出现资金困难的问题:剧组于2017年3月17日停机;“三个女人一台戏全组人员”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3月20日发布文章《郑某某新剧<三个女儿一台戏>剧组人员集体讨薪》等。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小玩家公司确实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小玩家公司丧失偿债能力在先,博啦啦公司拒绝支付款项在后。并且在博啦啦公司2017年3月10日支付600万款项后,由于银行账户支付限额的原因,其无法立即支付剩余300万。该情况已由博啦啦公司向小玩家公司告知,故双方就涉案合同中的支付方式达成新合意。
根据上述情形可知,博啦啦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未支付300万元款项,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不再支付300万元款项并未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中认定“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只支付了600万元,尚欠300万元没有支付,的确构成了违约”时出现错误。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错误,改判博啦啦公司不支付300万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三、博啦啦公司等能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已支付款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认定小玩家公司能否行使解除权之前,需要对小玩家公司的涉案行为进行认定,应从其是否构成违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角度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由于小玩家公司以融资形式出资的金额未到位等原因,使得涉案电视剧剧组开机不久即停机、合作创作项目失败,小玩家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基于涉案合同所享有的20%发行收益权、署名权以及20%版权收益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正确,故终审法院予以维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立法采取了认可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立法模式——法律认可当事人解除合同后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合同的标的为共同制作电视剧作品的相关工作,各方当事人为履行该合同所作出的给付已经物化为其他价值形态,从性质上无法逆转,因此涉案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投入涉案电视剧拍摄的履行部分已经没有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因此,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基于小玩家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受到损失,有权要求小玩家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小玩家公司返还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已支付合同款项部分的性质为损失赔偿。
作者点评
影视作品合作合同一般会由合同双方对筹备安排、拍摄制作、发行收益、权利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确定具体分工合作安排。稳健成熟的合同约定以及完善的争议解决方式能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影视行业工作者规避风险,有助于影视市场吸引融资,进一步繁荣发展。本案探索和梳理了合作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双方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争议焦点,为此类案件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借鉴意义和研究空间。
参考资料:
1、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59620号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548号
3、知产北京:《电视剧合作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解除后果判定》,2021年5月13日,首发于“知产北京”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