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不满婚介所服务,起诉解除合同受到支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
很多合同都有格式条款,但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案情介绍】
王大妈有个女儿,一直没有结婚,王大妈心里非常着急,于是退休以后,经常去公园相亲角给女儿寻觅合适的男生。某天,有位自称王老师的人联系上了王大妈,称在相亲角看到了王大妈留的信息,说自己有多年的媒婆经验,可以帮王大妈女儿介绍对象。经过多次接触后,王大妈渐渐对王老师产生了信任。2018年9月21日,王老师带着王大妈来到了郑某开设的“月老婚介所”,郑某对王大妈宣传起了她们的服务和成功经验,并说现在就有一个副教授在征婚,条件很好,只要签约就可以给介绍。王大妈动了心,便签署了《婚介交友服务协议书》,购买了“月老婚介所”的金卡会员,并缴纳了6000元服务费,约定成功给女儿找到对象后再付剩下的6000元。双方还约定自签订协议后王大妈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费。
王大妈付完钱后,郑某就叫来了那名所谓的副教授,但王大妈对他不满意,遂作罢。
2018年9月底,郑某又向王大妈推荐了一个人,并加了王大妈女儿的微信,但王大妈问起女儿和对方沟通得如何时,女儿说觉得对方很奇怪,自称很忙又外出旅游大半个月,回来后还经常在半夜发信息,大部分属于自言自语。二人觉得上了婚介所的当,于是在网上搜索,发现了很多涉嫌月老婚介所的纠纷信息,女儿表示再也不通过婚介找对象了。王大妈遂要求和月老婚介所解除合同,但郑某不同意。王大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月老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妈与月老婚介所签订《婚介交友服务协议书》,约定月老婚介所为王大妈提供中介服务,王大妈支付相应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法定解除权,案涉《婚介交友服务协议书》系月老婚介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自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费”的约定完全排除了王大妈的合同解除权,该约定应认定无效。王大妈系为女儿的相亲而与月老婚介所签订涉案协议,月老婚介所明知王大妈系为女儿办理征婚的事实。现王大妈女儿明确拒绝通过中介相亲,鉴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无法强制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大妈要求解除涉案《婚介交友服务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服务费,鉴于月老婚介所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故本院根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月老婚介所退还王大妈4000元。对于王大妈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大妈与被告月老婚姻介绍所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婚介交友服务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月老婚姻介绍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大妈4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很多合同都有格式条款,但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如果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不受合同条款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