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微信,邮件…合肥经济纠纷律师教你电子证据怎么用?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05    浏览次数:
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我们每天都要和电子产品打交道,科技的进步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许多新型的纠纷和证据形式,其中典型的就是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认定、举证、审查呢?
电子数据​
什么是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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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典型形式
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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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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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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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特性
总结各方观点,电子证据的特性基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电子数据的保存​
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征,尤其是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使得电子证据的保存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证据;如果时间紧迫来不及公证,可以事先打印出电子数据,并当庭出示相关设备终端(比如出示手机所存储的短信内容,或者当庭登录相关电子邮件、账号等);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电子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储存资料计算机等设备,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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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证据包括:……
(五)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