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舸律师分享:合同纠纷中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什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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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67条规定的就是顺序履行抗辩权。理解顺序履行抗辩权,可以从如下方面看: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四个构成
权利人实施顺序履行抗辩权,需符合4个前提:
①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例如:
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有提供货物的义务,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例如:
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方负有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乙方负有在收到预付款后立即发货的义务。
③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如:
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方负有先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如果其不支付,那么乙方可以拒绝发货。
④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例如:
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方负有先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但甲方未支付,要求乙方先发货。
上述四种情况出现时,后履行乙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效力(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效力(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效力(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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