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补偿金等大额款项时其应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
 
员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经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执行时,看似简单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却带来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在执行生效判决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预先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只履行剩下的部分,员工不提出异议,自然不会有问题。但实践中,员工往往会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用人单位无权代扣个人所得税,继而向法院以用人单位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根据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将代扣代缴的部分直接从用人单位的账户划扣,重复执行使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这部分款项?
一、裁判分析
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支持代扣代缴税款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因与不支持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因。
(一)支持的用人单位的理由
1、法律规定,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后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税款,应当视为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一部分。由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本质是劳动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质也应当来源于劳动者;
3、劳动者重复取得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93号、(2019)京03民终16737号。
(二)不支持用人单位的理由
1、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后,用人单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应当扣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唯一依据,用人单位未取得劳动者同意自行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于劳动者应纳税额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若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起诉劳动者,法院可能不支持不当得利返还,理由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劳动者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20)湘06民终785号。
3、另外需要注意,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经调解就给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员工,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强制执行通知后将款项转至法院账户,随后起诉请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法院以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额未明确是否含税,又结合其他证据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19)皖05民终765号。
二、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关措施来规避此种风险的发生。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可直接将款项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如果代扣代缴了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后,用人单位又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劳动者履行,或被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则可向劳动者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进行追偿,向法院提交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等,证明已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劳动者重复取得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