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纠纷律师讲解:因婚外情、恋爱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
在合肥办理的婚姻案件中,很少遇到单纯的感情纠纷问题,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只是感情,不掺杂任何其他,在现在来看是人间现实。
确实,现实生活种,无论是正当恋爱,还是不正当的婚外情,基本都会和“钱”挂钩。感情好的时候怎么说都行,一旦分手或闹掰,会产生各种的经济纠纷问题。合肥经济纠纷律师今天要说的是,有关情感产生的“债“的问题。
 
问题一:法院会怎么处理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问题?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什么态度?
1、法院不支持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
其一:有些小伙伴在分手时约定男方给女方“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作为分手补偿。但这种约定,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所以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双方以“借条“的形式约定补偿金,法院会查明借款时的交付事实来判判,如果查明是补偿金性质,法院同样不会支持。
其二,如果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法院会支持。
这种医疗费、营养费属于有形的、正当的费用,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法院会支持。
其三,合肥经济纠纷律师要说的是,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后来反悔了,想起诉拿回来,对不起,法院不支持。
问题二:法院怎么处理婚外情涉及的赠与问题?
1、有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之后反悔了,想拿回来,法院不支持;
2、有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以赠与第三者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第三者返还的,法院会支持。
3、对方有配偶,你与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方约定或承诺说要赠与你财物,但是没给,你起诉让对方履行的,对不起,法院不支持。
问题三: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的赠与行为,法院对赠与效力会怎么认定?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会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需要返还的,能返还实物的返还实物,如房子、车子;不能返还实物的,可以根据市场价或者转让价返还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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