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订“假赠与”合同17年后被起诉,能否撤销?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19    浏览次数:
17年前,张老汉买二手房为了省房产交易税,遂让中介与买主老李商量,签了一份“赠与”合同,果真也是省了万把块钱。但谁成想,17年后,这份假赠与合同让自己坐上了被告席,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9日,历城法院对某银行与老李借款合同纠纷案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并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但老李时至今年初也未履行调解协议。2022年,某银行偶然机会发现,老李曾于2005年12月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张老汉。某银行认为老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主张老李与张老汉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并将上述房屋权属恢复登记为老李所有,遂起诉至历城法院。
张老汉到庭后自述:当时自己想买房,于是在网络上看房,看了几套后,就从网上看到涉案房产,先与中介签订了中介合同,谈价格的时候我想再便宜一点,后来中介就说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其与老李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亲属关系,也不知道老李对外存在债务;2005年12月31日将涉案房屋房产证办到其名下,过户后房屋就交付了,但因老李与原单位存在债务纠纷,原单位不给涉案房屋通电长达8个多月,后来通过电视台生活帮栏目曝光,老李原单位才给充电,才能正常生活,至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
法院审理
历城法院综合本案证据举证、质证,对相关事实认定如下:张老汉与老李就案涉房产同时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双方依据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张老汉为购买涉案房屋向老李支付5000元定金、5万元首付款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2万元,银行已将该贷款向老李发放,老张已将该贷款还清。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老汉与老李就涉案房屋存在的法律关系及效力问题。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张老汉与老李就案涉房屋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本案,张老汉与老李先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又于2005年12月9日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于2005年12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给老李,张老汉提前还清贷款,综合张老汉、老李的上述行为及张老汉的自述,法院认为张老汉与老李签订的赠与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知道自己所表示的赠与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虚伪赠与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张老汉与老李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被虚伪的赠与意思表示所隐藏。张老汉、老李以假赠与的形式偷逃房屋过户税费,系违法行为,法院已向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涉及的偷逃税行为予以查处。
张老汉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银行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法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张老汉与老李已按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由老李变更为张老汉。张老汉、老李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此对于某银行要求将涉案房屋权属恢复登记为老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2005年,张老汉为“省税”,一时糊涂选择以“假赠与”形式过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几年后张老汉依然要为自己最初的“假赠与”买单,不仅涉嫌违法,诉讼缠身,支付律师费,还要补上曾经省掉的税款,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