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借亲属名义买房未成功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纠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赵某娟与赵某文、孙某良于2017年3月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解除赵某文、孙某良与第三人S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订立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3.判令赵某文、孙某良、S公司共同向赵某娟返还已付款项327504.85元;4.判令赵某文、孙某良、S公司共同向赵某娟赔偿房屋增值利益566134元;5.判令赵某文、孙某良、S公司共同向赵某娟支付利息损失;6.诉讼费、鉴定费,由赵某文、孙某良、S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赵某娟与赵某文、孙某良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赵某娟借用赵某文、孙某良的名义向S公司购买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全部由赵某娟担负;房产处置权和收益权归赵某娟,赵某文、孙某良无条件配合赵某娟处理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宜。口头协议达成后,赵某文、孙某良于2017年3月14日与S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文、孙某良购买S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一号,建筑面积115.61平方米的房屋;
赵某文、孙某良给付S公司总房款988466元,其中首付款198460元、银行贷款79万元;S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赵某文、孙某良上述115.61平方米的房屋;S公司逾期90日不能交付房屋时,赵某文、孙某良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合同订立后,赵某娟从本人的账户内转给了S公司指定的首付款账户,即唐山市远锦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235671元首付款、地下室款、定金等。此后,为了归还房屋的贷款,赵某娟又往赵某文账户内转入91833.85元。赵某娟支出首付款等及贷款共计327504.85元后,S公司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至今不能向赵某文、孙某良交付房屋。赵某文、孙某良明知S公司未能交付房屋,却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向S公司主张权利,导致赵某娟借赵某文、孙某良名义买房的目的落空。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辩称,不同意赵某娟的诉讼请求。赵某文与赵某娟之间并未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确实沟通过买房事宜,但不能以偏概全。2017年赵某娟在北京房山区买房,装修时让赵某文帮忙看着。此期间,赵某娟表示还想买房进行投资,最后和赵某文说在河北买,用赵某文的身份证,一切手续都由赵某娟负责,赵某娟每月以工资形式给赵某文9000元。买房手续都是赵某娟办理的,赵某文歇工跟赵某娟去唐山买的房,但说好的9000元一分没给。
赵某娟拿走了赵某文的银行卡不予返还,孙某良也不同意赵某娟使用其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手续。此后赵某娟中止偿还房贷,S公司找赵某文要钱,赵某文被迫更改了还款的银行卡,并偿还了此后7个多月的贷款,每月4100多元,迟延还款的滞纳金亦为赵某文支付。
被告孙某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第三人S公司述称,不同意赵某娟的诉讼请求。S公司从未与赵某娟签订过买房合同,与赵某娟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赵某娟与赵某文、孙某良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宜,S公司并不知情。因赵某文、孙某良不履行还款义务,S公司已经在唐山起诉二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S公司对赵某娟不具有返还或赔偿任何款项的义务。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赵某娟系兄妹关系。赵某文与孙某良系夫妻关系。2017年,赵某娟与赵某文、孙某良达成口头约定,赵某文同意赵某娟使用其名义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房屋款项支付和手续全部由赵某娟负责办理。
2017年3月7日,赵某娟代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