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买卖合同纠纷知多少?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05    浏览次数: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纠纷类
买卖合同纠纷
是企业经营中
最常遇到的纠纷之一
下面
我们将梳理一下
实务中此类纠纷
企业常见的问题点: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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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送货单作为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但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卖方因未提供有效的送货证据被认定为未履行交货义务而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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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月间,A公司出售面膜片给B公司, A公司向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尚欠货款200000元,并提交了8张送货单、银行流水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其中的2张有签收人签字的送货单予以确认,对其余6张送货单因没有签收人签字不予确认。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6张送货签收单因没有签收人签字且被告不予确认,且无其它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该部分14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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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根据签收的方式不同,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证明效力最高,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此送货单一般予以认定;
▲二是有承运人盖章,但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或由收货方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因仅凭送货单无法直接证明卖方已收到货物,故需其他证据辅证综合判定。注意保留送货的快递单、托运单、邮寄回执(在货品名称栏里尽可能填写详细)、发票等;
▲三是没有收货方签章,只有收货方签字,此时关键在于认定该签字人是否为买方的员工。如买方直接否认签收人非其员工,而卖方又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交记录等证明签收人系买方员工,则该送货单可能因证据瑕疵没办法认定。实务中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买方的签收人。
▲四是送货单既没有买方盖章也没有签字,证明效力最弱,除非买方自认,否则一般不予认定。
在此提醒,送货签收要规范。实践中注意送货单优选由买方盖公章,如果是由买方员工签字,最好是找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买方员工签字或者送货前由买方书面指定签收人。在委托承运人送货的情况下则要保留送货的快递单、托运单、邮寄回执,并在货品名称栏里尽可能填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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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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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华公司主张被告君立公司自2019年2月至8月间陆续向其购买模具钢材等货物,并依约将货物交付被告及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45000元。
原告大华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7张增值税发票欲证明被告拖欠货款之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主张其已履行交货义务,按常理,可以提供相应的送货单、结算单等材料予以佐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之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证明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资料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能证明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支付。如出卖人除提供增值税发票和抵扣资料外,还提供了送货单、入库单、收货单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明货物已交付证据链的;又如,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货后票”,且有证据证明该交易习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纠纷需注意以下问题:
01、签订买卖合同
核实对方身份,公司要盖公章,自然人要签字,并将身份信息备注到合同里或附到合同后面;明确约定供货内容及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形式、违约责任、管辖等。
02、及时对账
累积欠款的,可约定一两个月对账一次,写明对账内容的款项日期,双方签字签章。
03、及时催要欠款
可通过催款函,也可通过电话催要(保留电话录音),确保能联系上对方,让诉讼时效延续。
04、约定违约责任
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否则只能以贷款利率为基础计算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