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2025-04-27

    一、问题概说  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少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房屋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众说纷纭,应当说这并非该法的本
  • 关于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效力的思考 下面谈谈几点拙见2025-04-23

    本文所指预购房屋再转让,指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之前,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待预购人取得房产证后再将该房转移过户于买受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为该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究竟有效抑或无效。下面就该问题谈谈本人的几点拙见,以求教于各位业界同仁。  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五规定的理解  探讨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究竟有效抑或无效,必须首先提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条内容为:“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商品房买卖按揭风险防范措施 供各方进行共同探讨2025-04-16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中,商品房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全面发展的引擎之一,极大地刺激了国民经济的增长。由于在商品房消费中存在着资金大、成本高、周期长、群体多等诸多融资特点,因而,为银行按揭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伴随商品房消费需求的一路高歌,按揭自九十年代末以来在我国从开始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进而向广大内地推进,逐步变成了我国房地产业融资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按揭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使银行在欣喜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在冷静思考从中出现的风险。本文试从按揭贷款的各方主体透视
  • 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常见形式及救济方式2025-04-13

    不动产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基础性财产,也是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理下,不动产二重买卖在现代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二重买卖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丧失,重心是什么样的第二买受人能取得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理,立法者既不能绝对的禁止二重买卖,又必须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进行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一、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常见形式  不动产二重买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与第一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不动产卖与第二购买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见有四种形态:其一,二个债权合同,即
  • 商品房多重买卖相关司法解释之粗识浅见2025-04-09

    商品房多重买卖是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人,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最高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九、十条对商品房多重买卖作了新的规范,本文拟就此略谈粗识浅见。一、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除因标的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有效。前位买卖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自不待
  •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下面一起看看2025-04-0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解释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的争论,笔者在此不主要讨论其社会意义,而主要从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研究2025-04-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本文从商品房买卖的适用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处罚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及商品房质量索赔、广告性质的认定、房屋面积计算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 谈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2025-03-31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中有许多纠纷,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受害者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以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偏颇。本文共分5部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