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2025-12-23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须提交哪些证明资料2025-12-20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最高院: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限制当事人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2025-12-12
人民法院查封的效力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预查封的效力不能及于限制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合同权利不应因交易标的被预查封而被剥夺。案例索引《德辅供应链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何燕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441号】争议焦点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限制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院+高院(9则)裁判观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25-12-05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只拥有有限产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就受到一定限制,这明显表现在出租获利和买卖套现上,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2025-11-26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购房人可到房地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违约责任的认定2025-11-19
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装修质量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约定。对装修质量要求,若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法院应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实际装修的效果与标准或约定之间的偏差,进行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的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2025-11-15
案例1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於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王某岗原审第三人:济南某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某中介公司)【基本案情】於某某与王某岗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济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王某岗自愿出售该房屋,房屋售价9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涛累计支付房款7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岗、於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买了“凶宅”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2025-11-09
买房人购买房屋后,装修过程中听到邻居议论,得知该房屋曾发生煤气中毒致人死亡的事件。买房人认为卖房人隐瞒房屋系“凶宅”,存在欺诈行为,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人赔偿装修费等损失。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驳回买房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应提倡,更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及保护。案情介绍:2018年10月,乌市市民郭某经二手房信息部介绍,与时某签订了购买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