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 债务人指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2024-09-29

    什么是债务人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
  •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应用「债务纠纷」2024-09-25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然这些字据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力和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欠条”就是“借条”,二者没什么本质区别。更有甚者,自作聪明用看似规范缜密的“借款合同”直接当作“借条”来使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其后果可想而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后,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2024-09-20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某诚、王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王某诚等三人再审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王某诚等三人承担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还款责任错误。首先,
  • 债务人死亡之后怎么办?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24-09-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
  •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怎么办2024-09-09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24-08-20

    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吗原则上,债务人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请求。如果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另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
  • 民间借贷签合同我们得注意什么呢?附最新借款合同范本2024-08-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然而其实签合同学问更大,签得不好,照样被骗。不光被骗,骗了以后因为合同可能无效,还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关于签合同我们得注意什么呢?就让小编用几个简单易懂的小故事,给你讲讲合同那些事吧。案例一李妍和李丽是一对亲姐妹。李妍和老公都比较有本事,夫妻收入都很高,家里有房又有车,存款也很多。但是李丽家过得就不太如意。李妍一直有心提携
  • 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事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何措施2024-08-13

    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行使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何措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