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
  • 合肥合同律师:签订中介合同的注意事项2023-06-25

    (一)不轻信中介人保证中标的承诺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求得公正的竞争结果。各投标人应当通过参与投标、公平竞争来获得招标项目,中标人应当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最终确认的。在定标之前,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承诺一定中标,无论是谁都不能预知也不能决定谁可以中标。声称或承诺利用个人资源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建立关系,为投标人在投标中获取优势,以“保证中标”为名义的中介服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干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的中介合同中存在“
  • 中介合同的新规定与变化,中介人一定要看的文章2023-06-22

    所有中介人都应该关注的一篇文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
  •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中介隐瞒事实,可以要求损害赔偿2022-0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就是所谓的中介合同,尤其是以房屋租赁中介合同最为常见。 居间合同的性质居间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对于居间合同而言,它与委托合同有着
  • 委托人的跳单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2-07-26

     【案件索引】(2021)沪02民终69号(2020)沪0101民初4637号【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彦,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樊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以传票送达方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 3000万豪宅收31万中介费,房东仅想支付一半被中介起诉2022-06-30

    上海青浦法院消息,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将卖房者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成交额的1%给付中介费。 案情回放小刘是一名豪宅经纪人,虽然年纪不大,但专门从事豪宅单方代理已经好几年,颇有经验,在业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近又成交了一套豪宅,按照约定,卖房者需要支付1%的中介费,即给小刘31万元,但卖房者在支付小刘15万元后,就不愿再支付了。小刘将委托人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委托代理费用合计16万元。原告诉称:豪宅经纪人虽然成交房产金额价值高,每单所获得的代理费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中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什么?2022-06-28

    中介合同的签订过程应注意: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买家首先要了解中介机构的信息,如执业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姓名和执照号码等。买受人在与中介公司直接协商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备案、未注册或执业经纪人执照名称不真实的,应谨慎交易并核实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实践中,中介公司人员带钱逃跑的案例很多。二、[定义中间费用]明确合同中介费包含的项目。除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他所谓的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都是“黑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
  • 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未成功签订合同,可否主张中介费?2022-06-27

    随着市场分工的细化,中介合同以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受到大众的重视,使用频率越来越频繁,尤其多见于手车、二手房产交易中。近年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办理了大量的二手房中介合同纠纷,涉及“跳单”或支付中介费报酬等纠纷。那么,如果合同没有成功签订,中介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用呢?民二庭法官通过近期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案情回顾案件原告李某某系宁夏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为办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买卖合同签
  • 合肥经济纠纷律师: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评析是怎样的?2022-06-26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那么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评析是怎样的?网友咨询: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评析是怎样的?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纪舸律师解答: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