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2024-10-13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吗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
  • 多数债务人是什么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2024-10-09

    多数债务人是什么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 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4-10-03

    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票据主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 债务人指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2024-09-29

    什么是债务人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
  •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应用「债务纠纷」2024-09-25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然这些字据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力和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欠条”就是“借条”,二者没什么本质区别。更有甚者,自作聪明用看似规范缜密的“借款合同”直接当作“借条”来使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其后果可想而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后,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2024-09-20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某诚、王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王某诚等三人再审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王某诚等三人承担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还款责任错误。首先,
  • 债务人死亡之后怎么办?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24-09-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
  •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怎么办2024-09-09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