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24-08-20
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吗原则上,债务人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请求。如果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另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民间借贷签合同我们得注意什么呢?附最新借款合同范本2024-08-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然而其实签合同学问更大,签得不好,照样被骗。不光被骗,骗了以后因为合同可能无效,还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关于签合同我们得注意什么呢?就让小编用几个简单易懂的小故事,给你讲讲合同那些事吧。案例一李妍和李丽是一对亲姐妹。李妍和老公都比较有本事,夫妻收入都很高,家里有房又有车,存款也很多。但是李丽家过得就不太如意。李妍一直有心提携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事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何措施2024-08-13
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行使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何措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2024-08-12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根据合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合肥合同纠纷律师:债权人可以不通过开庭而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2024-07-31
债权人可以不通过开庭而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用通过开庭审理。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2024-07-10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关于涉破产“以房抵债”的5大类问题18条裁判意见2024-06-03
导读:以房抵债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破产实践中对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行使破产取回权?债权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这五类问题是实务中常见问题。我们以“破产”“以房抵债”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本文选择其中18个案例,以飨读者。全文: 裁判规则一、管理人能否解除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1《陕西中登投律师普法丨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39个法律问题2024-03-26
一、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