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的情形,现具体叙述如下2025-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实行双倍赔偿的情形,现具体叙述如下: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
  • 合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_商品房现售知识汇总 下面一起了解下吧2025-10-14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
  • 二手房买卖合同这些条款不能少 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2025-10-12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我们知道,与房地产一级市场相比较,二手房市场显得规模更小、零散、随意、交易主体多样、情形复杂、风险大,正因为如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方能减少漏洞与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集资房能过户吗?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呢?2025-10-03

    请问集资房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另在分房时我己交了办理国土证的费用2300元,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在此次过户的费用中扣除?律师解答:一、办理过户既要交纳契税,税率为2%,还要交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登记费用。二、集资房可以办理过户,以办理房产证。三、原则上办理国土证的费用2300元是在办理国土使用证时应向国土局交纳的费用,此费用是否可以在此次过户的费用中扣除这要问集资单位才知道。 
  • 论二手房买卖过户的相关问题 下面一起来了解下2025-09-24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一、提交要件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3、出售共有房产时,
  • 二手房买卖中,面积发生误差应该怎么办呢?合肥合同纠纷律师2025-09-13

    除非你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否则你不能要求退还面积差价款。新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中对于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是不同的。新商品房发生面积误差时,如无其他约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解决: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一般为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讲述关于商品房买卖中定金的问题 2025-09-12

    定金作为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很大保障作用。由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也为从合同,我国担保法第5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担保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定金可分为五类,分别为:1、成约定金。指定金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有当定金交付时该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2、证约定金。其主要作用是证明主合同的成立;3、违约定金。指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种定金具有明显的
  • 了解无效房屋买卖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呢2025-09-07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或者未经产权人授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应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即买方)是善意(就是指买方没有过错,对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的是共有房产或非产权人出卖的是他人房屋这一事实不知情)、有偿(就是指买方所出的买房价款是较公平合理的)取得房屋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