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浅析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下面一起看看吧2025-02-14

    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以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其产生只能基于一种房屋共有关系,或者房屋租赁关系的产生,属于原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之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期待权。只有共有人或出租人在处分其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才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此权利,如果共有人虽然分出自己的房屋,但并不出卖,或者出租人并未明确表示出
  • 合肥资深合同纠纷律师:房屋买卖买受人的12种合同解除权2025-02-10

    1: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内容上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2)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形式上拆迁人必须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商品房
  • 该房屋买卖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否有效和受到法律保护2025-02-08

    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被告:洪某某原、被告于2002年4月17日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原告将位于武汉江夏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湾的一栋二层楼房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如果未能办理所让房屋的产权证,原告必须退还28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80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同时将其在何家湖村承包的7、56亩田地转让给被告耕种、管理。当天由何家湖村在协议上签署“同意两家协议,房屋转卖、土地经营权转包。”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向何家湖村交纳了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2025-02-02

    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激增,而案件讼争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位于辖区内的下应、东钱湖等地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其主要原因可归于近两年来市场房价的飞涨,也可以说是近两年来宁波房市非理性发展所留下的“后遗症”。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这些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的误区,观点纷呈,做法不一。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
  • 怎样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2025-01-20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其成立的条件如下:(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3)房地
  • [案情分析]房屋买卖撤消 优先权不丧失2025-01-11

    [案情]1999年12月,个体户肖烈苟租赁了吉水县黄桥镇政府临街的一间店面,租期至2004年1月31日。2003年7月6日,黄桥镇政府张贴了拍卖公告,决定拍卖其所有的,位于农贸市场的?间,价格每间1.5万元,包括肖烈苟?饬薜牡昝妗?003年9月10日,黄桥镇政府与另一个体户肖榕芬签订协议,约定将肖烈苟所租赁的店面以14750元的价格卖给肖榕芬,肖榕芬自2004年2月1日起取得该店面的所有权。肖烈苟知悉后,于2003年10月15日向黄桥镇政府邮发协调函,指出黄桥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在同等
  • 【执行释疑】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对抗法院执行2025-01-05

    【案情】被执行人刘某于2009年5月份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湖东高尔夫花园18幢的住宅一处卖给张某,该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尚未正式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0月份,申请人岳某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42万。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存款6万元和湖东高尔夫花园18幢的该房产查封。刘某表示:该房屋已经卖出并且办理了公证。【执行释疑】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法院执行?问题一: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范围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从法律角度明确被执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的粗识浅见2024-12-20

    商品房多重买卖是出卖人就同—商品房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人,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谋取利润最大化是多重买卖的动因,亦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悖离。房屋乃人安居乐业之本,与民众生活休戚相关,而商品房多重买卖现象又时有发生,诉诸法院者屡见不鲜。因多重买卖涉及物权变动及诸多债法原因,实有深入研习之必要。本文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9、10条的规定,略谈粗识浅见,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