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的表现形式【合肥资深合同纠纷律师】2025-03-21

    1.前言  定金作为传统的担保方式在各国的担保法律中都有规定,在我国历来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也均有反映,在市场经济的民商事行为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房地产市场作为宏观市场不可分割的部份,同样存在着市场经济所共有的问题。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准买受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会制作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认购书内容通常是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房屋的权利。如果准买受人不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将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可是有些不良开发商
  • 合同纠纷律师:论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2025-03-12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
  •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肥经济律师2025-03-1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业主的承诺,签合同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及业主对客户的承诺等,这样就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纠纷产生,也有据可查;明确违约责任。如逾期交房、悔约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都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
  • 安徽买卖合同律师:商品房开发、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2025-03-08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者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目标。一、商品房开发、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在推进城市化、旧城改造和
  • 就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作较为粗浅的探讨2025-03-0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大面积展开,因拆迁而带来的收益使出让方发现了其原有房屋的巨大升值潜力,出让方因而反悔,并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受让方返还房产。因此,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呈激增态势。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系由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文仅就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作较为粗浅的探讨。一、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若干情形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
  • 就房屋买卖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处理谈一点粗浅看法2025-02-27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二级住房市场的开放,房屋买卖中争优先购买权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纠纷规定的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不少困难。作者现就房屋买卖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处理谈一点粗浅看法。  优先购买权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l
  • 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2025-02-20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房地产市场也日趋活跃,农村房屋买卖特别是农村住宅的买卖数量上升明显,纠纷发生率较高,其中买卖行为的效力是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其中两上突出的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问题。  案例:毛某与秦某系夫妻,双方有农村住房三间,所有权登记在毛某名下。2003年8月14日,秦某与成某签订售房协议,将此三间平房出售给成某。协议签订后,成某付清房款后入住。毛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秦某与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
  •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分析【合肥合同纠纷律师】2025-02-16

    一、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存在的客观性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曾经就这一特殊的、然而却有着重要意义理论问题发生过激烈的争议。争议点在于:这是的买受人也就是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物权法承认了物权公示原则,那么就应该坚持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没有登记的,就不能认为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因此,这时的买受人不能成为所有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和买受人接受房屋交付的意思表示形成了一致,而他们就是依房屋的实际交付来移转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