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律师科普:未经小股东同意,要求小股东增资的决议无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
一、律师说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若大股东利用其资本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小股东进行增资,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情况下,对未经股东同意要求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典型案例
陈某与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号:(2015)绍越商初字第3030号
(一)案情简介
2015年,甲公司向陈某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为:甲企业注册资本须增至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公司股东乙公司提议、执行董事召集,审议内容包括:… 2、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新增的2000万元根据股权比例应由乙公司缴1400万元、陈某缴400万元、杨某缴200万元,需增加的出资各方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到位。
2015年3月29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会议并提出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并由各股东按照原股权比例认缴增资,且在限定时间内到位。乙公司代表表示同意上述提议,并在会议中宣布乙公司系持甲公司70%股权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述决议,具体决议内容为:1、将甲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3000万;2、乙公司认缴出资2100万,持有公司70%股权…3、陈某认缴出资600万,持有公司20%的股权已经出资到位200万,在2018年3月29日之前再出资到位200万,2025年3月29日之前再出资到位200万; 4、杨某认缴出资300万,持有公司10%股权…乙公司在“同意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盖章(签字)”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在印章旁签字。陈某及案外人杨某在“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盖章(签字)”处签字。
同时查明:该章程并未特别规定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增资部分进行认缴的义务。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未经股东同意要求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综合整个股东会会议记录来看,原告在表决过程中已就全部决议内容作出反对,包括要求其按照原先的出资比例就新增资本认缴400万元,故原告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事实已可确定。且本院在原告起诉后询问其是否接受决议第3条按照出资比例对新增资本进行认缴,按照询问内容,其亦已放弃认缴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可知,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义务,且甲公司案涉决议作出之前的章程亦未特别规定股东对公司有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义务。
甲公司股东会未经原告同意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该项决议内容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项权利是否系资本多数决处分的范围。虽“资本多数决”系《公司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章程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并非所有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的范围,对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仍应当尊重股东的意志,对其予以保护。
再者,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关系其将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小,公司违背股东意志强行要求其认缴新增资本可能加重其将来承担更多义务的风险。
故在法律及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是否认缴增资应由股东自行选择,上述决议内容(决议第3条)损害原告自行选择的合法权益,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三)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甲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3项决议内容无效。
 
三、律师点评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资本多数决原则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股东间(尤其是大股东与小股东间)利益同质、股东与公司间利益同质。但现实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与公司之间经常出现利益冲突。一旦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1、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可知,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义务,同时甲公司案涉决议作出之前的章程亦未特别规定股东对公司有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义务。
2、在无章程的规定下,股东明确反对增资,公司要求股东增资部分的决议无效
就甲公司由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的决议内容本身,在陈某并未提出其他具体的无效事由,且该项增资决议系甲公司通过召集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依法作出,该决议在实体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决议就公司增资部分合法有效。
但甲公司通过增资决议后又作出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增资的决议这一行为,因股东认缴增资系股东的权利,甲公司强行作出的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增资的决议已涉及到对股东权利的处分,在股东明确反对的情形下,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3、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
控股股东存在滥用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可能,因此现实中更需要在资本多数决和小股东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点,正确区分股东的何种权利不适用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
四、拓展阅读
资本决的依据在哪里?——公司股权的9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线--67%
绝对控制线是指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注意:《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条款,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相对控制线--51%
相对控制线是指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矛盾的决议。
3、安全控制线--34%
安全控制线是指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注意: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临时会议权--1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是指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是指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注意: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8、临时提案权--3%
临时提案权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注意: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9、代位诉讼权--1%
代位诉讼权是指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注意: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五、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