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招投标合同、合同内容矛盾、无书面合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
一、招标投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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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涉及上述三种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
在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工程。主要辨别方式有:
发包人主体性质,如果发包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则往往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资金来源,如果资金系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往往还涉及结汇等情况,合同中会作出特别约定;
工程性质,如果涉案工程的目的系为不特定群体消费的,如体育馆、江滨公园、学校、图书馆等,往往也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
如果合同通过招投标形成,那么在其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中,也会有所体现。当工程可能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时,应当审慎调查, 有必要的情况下向当地财政、招投标等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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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在实践中,会出现当事人在招投标合同以外,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有合同价款等内容作出改变的情况,即“阴阳合同”或者说“黑白合同”,这实际上损害了招投标行为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的出发点,便是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排除发包人从违法招投标的行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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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
至于实践中存在的围标、串标、实质性磋商、先进场施工等,均属违法招投标行为。发包人和施工方签订的合同往往在招投标之前,在招投标之后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多份变更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各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如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无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只要经过了招投标程序,需要着重查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
双方有无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合同;
是否存在违法招投标的情形;
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以上几点对于确认合同效力和合同价款均有重大影响。
二、合同内容矛盾
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中,有时也会遇到合同内容矛盾的情况。遇到该种情况且双方对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严格按照合同解释的次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属于同一合同顺位的文件,以后发生的为准。
第三,应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首先,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穷尽举证;其次,依法调查核实,最大限度地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后,仍无从反映或者形成心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举证规则进行判断。
三、无书面合同
对于无书面合同案件,同样也存在上述合同内容的查明问题: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计价方式、组价文件等。由于缺乏合同内容的直接证据,在诉讼中双方之间往往已经不再相互信任,当事人也较少积极主动地收集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证据,导致查明合同内容的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则需要通过其他间接证据,综合认定,需要拥有较高的诉讼技巧和情商,积极行使释明权,适度、合理引导,最大限度地归纳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无争议陈述,以使得查明的案件事实尽量回归客观。
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的部分,尽量实事求是查明案情,采用市场价、公允价、成本价等确定造价。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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