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后果会是什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隋某于2013年11月13日入职M公司,担任司炉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4年3月初M公司发现隋某证件系伪造,M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让隋某回原籍调取相关证明,证明其证件的合法性,后查明其证件确系伪造,2014年5月30日,M公司以隋某持假证为由,与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对隋某进行了3000元的罚款。后M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合同无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故M公司诉法院,请求判令劳动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应比照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现M公司将隋某录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招录隋某时曾明确告知隋某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证系其录用隋某的必要条件,且隋某实际为其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现M公司亦以隋某持假证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隋某的岗位为司炉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持证上岗。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隋某明知应持证上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特种设备作业证关系到隋某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履行劳动合同资格等关键问题,隋某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说明义务,而其故意提供虚假证件与M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故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到劳动者隐瞒上岗资格信息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隋某明知自己工作的岗位需要相关资格证书,且该资格证书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必备证书,证书有无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上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隋某对该等信息的隐瞒显然违背了该条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隋某事实上提供了劳动,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