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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讲解关于合伙合同纠纷的一些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典》不再将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分别规定在自然人、法人章节中,而是将其统一为典型合同并规定在合同编中。合伙合同作为新规定的合同形式,具有重要的实务讨论价值。
关于合伙合同纠纷有何规定?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合伙合同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个人合伙,这种形式的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需要注意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 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 是商法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 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 义务的组织体。
李勇律师补充:
合伙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合伙人为自然人;(2)以 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5)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对 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