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从合同违约赔偿金来分析合同违约条款重要性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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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生意业务,有的是卖方市场。有的是买方市场,但是大多数还是生意不好做业务难接到,因此谈成的业务也就倍加在意,,价格与付款方式时间都是谈好的,对双方签订合同里的其它条款,也就没有再做多少研究与改动,可是当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拿合同约定来处理时,自己陷入了被动。我们经手这样一个案例:合肥XX汽车零部件公司接到包工包料的机械加工订单,双方对价格、交货时间、质量要求、货款支付等都有约定,但是对违约赔偿及合同解除赔偿都没有具体约定,只是一句话“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作过程中,由于汽车改型导致零件尺寸修改,发包方取消了一笔100多万元的订单,这时候双方一直协商不能解决,合肥XX汽车零部件公司准备起诉对方,主张对方给予损失的赔偿,但是手上能证明造成损失的证据很少,这样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难以达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只能获得极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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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对合作的业务签订了合同,也许当事双方对合同性质不一定了解,如果交给专业人员审核,也只是走个形式,那在发生争议纠纷时风险就有存在的可能。前述的案例机械加工订单,以及现实中许多劳务分包,大部分都属于《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那么定作人(即通常称作“发包人”)就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随时”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因此,发包的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随时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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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发包人行使解除权,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此,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开始工作,定作人均可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以向承揽人为单纯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承揽人同意,亦无需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法。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权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应当停止承揽工作。定作人向承揽人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工作,如承揽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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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合同法》也规定了定作人解除合同应负的责任,即在造成承揽人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若无损失则无赔偿。承揽人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要负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我们在接到这样的案件时,发现双方对赔偿损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损失的证据也很少,譬如前述案例中,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收到订单时,已经购买了材料、辅助工具等、招聘了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但这些行为有的没有证据,有的又不能指向所对应的订单,那么在确定损失时难以被认可,因此我们建议,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赔偿损失项目、数额等做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样对承包方的利益,就有一个合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