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未成功签订合同,可否主张中介费?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
随着市场分工的细化,中介合同以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受到大众的重视,使用频率越来越频繁,尤其多见于手车、二手房产交易中。近年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办理了大量的二手房中介合同纠纷,涉及“跳单”或支付中介费报酬等纠纷。那么,如果合同没有成功签订,中介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用呢?民二庭法官通过近期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案件原告李某某系宁夏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为办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一切事宜;双方还约定,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王某某则向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0元。当月,李某某介绍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该处房屋认购协议书,并当日收取了杨某某定金30000元。后因为多种原因,双方未能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予以退还杨某某。李某某认为其已按约定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了王某某与杨某某关于约定房屋的买卖事宜,但王某某以协议书未履行为由违反约定不予支付中介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某某遂就此事诉至金凤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中介费20000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委托原告李某某办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事宜,但李某某只促使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基于多种原因涉案房屋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确实付出了提供信息、带领看房等劳力,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必要的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3000元,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原被告应该对约定的事项必须做充分了解,查询了解约定房屋是否有他项权利,预判后期房屋能否顺利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合同中就此类内容作以明确约定,否则进入诉讼环节后,无法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