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中介隐瞒事实,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就是所谓的中介合同,尤其是以房屋租赁中介合同最为常见。
 
居间合同的性质
居间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对于居间合同而言,它与委托合同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这两个合同都属于三方当事人关系,委托合同有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方;居间合同有居间人(也就是中介),合同当事人双方。而受托人往往是代表委托人的意思意志行事,居间人往往是独立的,中间的立场和位置。
 
基于居间人的地位和位置,居间人在法律上是要求承担诚实义务的,居间人需要将自己对所从事事项如实告知合同当事人。以房屋中介为例:房屋中介需要将自己的推荐的房源的权利瑕疵,是否存在抵押,房龄,房屋性质,房屋建筑材料,房屋设计等等多个方面向当事人汇报。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没有积极主动的将情况如实汇报给委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相关利益的,那么居间人就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此外居间人还要就其虚假汇报不如实汇报导致委托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