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后以他人名义注册个体户,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09    浏览次数:
本文分析一合伙协议纠纷,围绕合伙企业法第9条关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及第14条关于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等展开分析。网友阅读本文,会明白哪些合伙协议纠纷处理用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哪些合伙协议纠纷处理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判断合同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伙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合伙合同解除后,合伙人是否清算等问题。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案情:芳彩美业系生产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龙勇。来芳彩美业为甲方,苗成杰、苗慧(苗成杰女儿)为乙方,签订《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甲方以自有化妆品为合伙的出资方式;乙方紫玉门面为出资方式,负责经营管理等,出流动资金10万元,合伙经营销售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期为3年,在经营期间,甲乙共同管理,乙方选出一人为总负责人,负责店铺的日常工作。每年12月为双方共同清算,利润各占50%,如亏损各承担50%;协议还约定终止后相关清算等事项。该协议由来芳彩美业法定代表人龙勇、苗成杰签字。甲方在合同书的每一页均加盖公司公章。
甲方评估乙方的销售门面后,提出意见。甲方来芳彩美业与乙方苗成杰重签订一份《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其中有对应条款修改为:乙方重装修后为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乙方的流动现金出资额为30万。
合伙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合伙期届满;乙方违法造成不能营业,甲方有权终止合伙,甲方赔乙方所造成的投资损失40%;如乙方要求退伙,经甲方同意可以退伙,甲方需返还乙方投资的60%的现金出资额。
店铺开张后,苗成杰注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苗慧。工商备案档案有《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第一次签订)。
一年后,该个体工商户注销,龙勇与苗成杰协商,利用原门面成立芳彩美业销售部。又半年后,龙勇给苗慧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全部经营期间的收入已全部分给乙方,合伙结清完毕,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后苗成杰向龙勇要回伙资金,起诉到法院。苗成杰未能提供投资30万的有效证据,龙勇不予认可。
案情看后,关于本案问题及分析如下:
(1)本案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本案适用《合伙企业法》,甲乙双方签订的《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依法成立。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案争议的合伙合同当事人芳彩美业与纪英贵,芳彩美业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显然《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的合同主体,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规定的主体身份。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案争议的《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