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合同必然解除吗?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自卸车8辆,每辆定金2万元。2011年5月4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16万元,2012年6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以B公司未依约交付自卸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随后,A公司以B公司未向其双倍返还定金为由起诉。B公司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在A公司支付余款后才需交车,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履行。
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B公司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以确认解除的效力,而B公司没有提起,故解除通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