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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纠纷律师:贷款纠纷诉讼材料及程序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贷款纠纷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那贷款纠纷诉讼材料及程序是怎样的?在实践中发生贷款纠纷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合肥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贷款纠纷诉讼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一些证据: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借贷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钱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确定无息借钱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还应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最后一点,就是付款付息凭证。
 
二、贷款纠纷诉讼程序
1、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2、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3、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
4、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诉讼费的缴纳: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如果是被告方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三、贷款纠纷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