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于审理程序有选择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
根据原有民事审理程序的规定,只存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新修订的民诉法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选择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体现了简易程序便民的作用,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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