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公司经营中合伙份额转让中,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08    浏览次数:
我们公众号在9月25日发布了《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如何转让?》一文,谈到了合伙份额转让的方式方法。实践中在普通合伙份额转让时,常常碰到合伙份额上存在债务负担的问题,这个负债是应该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呢?
一、日新说法
普通合伙份额的转让涉及到两个责任主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其责任承担情况可见下图,具体分析详见下文律师点评。
 
二、典型案例
徐某、周某民事纠纷案,案号:(2017)浙05民终1176号。
(一)基本案情
A酒店在经营期间因需资金,于2008年12月30日、2010年1月20日分二次向韩某借款50000元、30000元,合计80000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其中2008年12月30日收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已支付至2011年7月。后经韩某催讨,A酒店一直未予归还借款。
另查明,A酒店(普通合伙)经营起始日期为2007年9月27日。2011年12月2日,A酒店(普通合伙)变更为B经营部(普通合伙)。2009年11月16日,投资人由徐某、张某、祖1变更为张某、周某、祖1;2010年6月22日,投资人由张某、周某、祖1变更为祖2、祖1。
(二)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案涉8万元款项是否系借款。
2、徐某、周某、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案涉钱款性质,韩某提供的收条、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款项性质是借款,且A酒店并未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故案涉8万元系借款。
关于徐某、周某、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证明,徐某、张某、周某是A酒店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徐某、周某、张某应对其退伙前B经营部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涉案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至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三)裁判结果
1、B经营部归还韩某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按月利率2%,本金5000元,自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祖1、张某、周某、祖2对第一项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徐某对第一项中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韩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1、转让人在合伙份额转让后对合伙份额转让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按照转让人转让时是否对债务有所隐瞒,分为两种情况:
(1) 转让人如实告知合伙份额上的债务负担,并未隐瞒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转让人不承担责任。
(2)转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对隐瞒的债务,要对受让人承担责任。
纪舸律师建议:受让人在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为防止因受让的份额有债务而利益受损,建议受让人做好受让前调查,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转让人在合伙份额转让后对合伙份额转让后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按照债务形成原因的发生时间,也分两种情况: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让人对因转让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务由转让后的原因产生,此时,因转让人已退出合伙关系,转让人不承担责任
3、受让人在合伙份额转让后对合伙份额转让前后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1)受让人对转让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受让人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后,正式成为新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因此,受让人经法定程序成为新合伙人后,因身份的转变,受让人对转让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受让人对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受让人对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
 
四、延伸阅读
合伙企业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如上讨论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中的债务责任承担问题,我们继续延伸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承担问题: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中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对于份额转让前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受让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让人在退伙后以退伙时取回财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相关法条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