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公司在解散清算期间进行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公司法要求公司解散时要进行清算。那么,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法人资格是否还存在?对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律师说法
1、公司法人资格始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终于公司注销之日。在解散清算时,公司并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公司仍然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清算期间的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即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无关活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此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无《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成立且生效。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二、典型案例
由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6)辽02民终421号
(一)案情简介
B招待所及C游艺厅原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劳动公园绿山防空洞及洞外附属建筑。2004年8月26日,经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函确认,A公司收购了上述两家集体企业产权。2010年1月25日,由某、A公司就B招待所及C游艺厅的经营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使用权转让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由某在案涉防空洞经营B招待所及C游艺厅至今。
经查,2008年11月21日,A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被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现由某主张其与被告之间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理由有二:一、被告于《协议书》签订之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对外经营;二、案涉防空洞的转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该转让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无效。诉请法院确认其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书》没有无效之情形,驳回由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可见,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消灭,只不过是对其行为能力作出了限制,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解散、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对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了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的,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则明确规定,如果从事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将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属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该项规定不影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案涉《协议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由某的诉讼请求
2、由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三、律师点评
1、公司被吊销后需进行清算,如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登记机关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公司在清算期间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则由《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进行调整,即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A公司在2008年11月21日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此期间其与由某签订《协议书》。因此《协议书》不属于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对A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同成立且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此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该规定只是约束了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否定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同的效力。若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则合同生效并成立。
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防空洞转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依据的规范中,并未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仅有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确认合同无效,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但是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本案涉及的《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属管理性规定,故不能以公司违反此条规定为由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四、拓展阅读
讨论完清算时公司订立合同的效力后,我们来看一下清算程序是如何启动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分为公司自行清算和公司强制清算,具体如下:
1、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五、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