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普通人遇到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如何解决?律师支招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次数: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典型案例】
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华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帮你有效化解借款合同纠纷。
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贷”,法院不予认可
9时30分,直播刚刚开始,“civillaw”等多位网友就抢先进来咨询,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合法吗?王晓华院长告诉他们,这种借款方式俗称“砍头贷”,与“高利贷”一样,打起官司来,法院将不予认可。不久前,武昌区人民法院刚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
5月27日,武昌居民郑先生因欠债不还被居民张先生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向法院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郑先生写的《借条》,上面显示郑先生于2018年8月30日向他借了4万元;另一份是《收条》,也是郑先生写的,上面显示郑先生收到了张先生支付的4万元现金。张先生称,借款后,郑先生只还了3200元,现在他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口头约定的年息36%计算,支付借款利息21760元。
面对原告指证,被告郑先生声称,当天张先生只给了他3.1万元,其中银行转账2.1万元,现金支付1万元。后来,他还了5000元,其中他自己还了3200元,儿女帮他还了1800元。郑先生表示愿意在2020年12月之前将欠款全部还清;至于原告提出的高额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只借给了被告3.1万元,且字据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郑先生已偿还的3200元应冲抵本金,所称其女偿还的1800元无证据,不予采信,故郑先生还应偿还张先生本金27800元。
本案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而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计算标准过高。依法,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院依此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郑先生偿还张先生剩余本金278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场化解纠纷】忘打借条可事后固定证据
在直播中,围绕有效化解借款合同纠纷,王晓华院长与网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对于网友提出的各种问题,王晓华院长一一耐心解答。
网友“恍惚的刹那”问:亲戚找我借了3万块钱,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了,当时出于信任没有要求他给我写借条。现在我急需用钱,亲戚不肯还钱,我能到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并提供以下证据:亲戚有找你借钱的意思表示,你已向其支付了借款。因你通过银行向其转账,已支付借款的证据你已具备;你们虽然没有写借条,但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或其他微信、QQ等通讯方式跟亲戚联系,固定好他于何时、借款多少的证据,提供给法院。
网友“圈圈在此”问:我把钱借给亲戚了,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对方拖了两三年不还钱,请问我能要求对方支付借款利息吗?
答: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如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网友“Kiki87556606”问:丈夫在外借款,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我需要还这笔钱吗?
答:夫妻共同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用偿还该笔债务。
网友“gc123”问:哪些借款合同无效?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出借人未经批准,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同一出借人或关联企业、人员一年内在武汉市各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的,三年内在武汉市各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0件及以上的,可认定为以放贷为常业。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在直播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武昌区法院委派法官进入本报“周二之约”微信群,收集、解答网友提出的咨询问题。
网友“tiaotiao123”问:我跟朋友去某景区玩,跟景区的某餐馆发生纠纷,后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表文章诋毁该餐馆。该餐馆老板以我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我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文章,餐馆老板的起诉有道理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信息也要规范谨慎,否则发布了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按照法律规定都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如果遭遇网络侵权,受害人需要第一时间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网站或平台发出通知要求该网站或平台立刻停止发布侵权信息,并要求提供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如果该侵权信息发布者继续侵权,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网友“森森11”问:乘客乘地铁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缝隙处,导致受伤,地铁运营公司应当赔偿吗?
答:如果要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证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地铁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地铁站台等设施不存缺陷,且地铁公司对乘客的受伤结果不存在过错,那么地铁公司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网友“西西妞”问:我和男方已登记结婚,结婚的时候收了男方彩礼8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了4个月,但是没有夫妻之实。男方现在请求离婚,以双方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我退还全部彩礼,是否合法?
答:法律规定三种情形可要求退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了4个月,故男方主张退还全部彩礼的要求不合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过错问题、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感情是否稳定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是否退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