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双方工程结算出现问题,法院为什么仍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1、2018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将该校泅渡池改造工程发包给昆仑公司,昆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欧美公司施工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即使工程量发生变化,总价也不予调整,分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
2、上述工程于2019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昆仑公司另向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交纳的质保金111700.66元,应于2021年10月9日质保期届满后返还。以上欠款合计772469.91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已全部付款至本院账户。
3、审理中,欧美公司提交一份落款人为崔某的泅渡池改造工程结算单,以证明昆仑公司欠工程款2510000元。上述结算单载明:泅渡池改造工程合同价5700000元,扣合同内未做的乙型橹条111705.57元,扣除罚款22000元,已付款3030000元,余款2536295元,扣除税金25363元,现余款2510000元。昆仑公司认为该结算单上没有昆仑公司盖章,不予认可。对于崔某的身份,欧美公司称崔某是昆仑公司分管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但昆仑公司并不认可崔某的身份。
本案中的问题:
本案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但是,在双方结算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欧美公司应当依据什么价格主张工程款?
法院观点:
对于欧美公司与昆仑公司之间的结算价,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工程结算应以固定总价为准。昆仑公司未就欧美公司未完成工作量或者扣款事项作举证抗辩,崔某出具的结算单所载的未完成工作量等可以作为欧美公司认可的扣款事实。据此,欧美公司的工程结算价为5540931.43元(合同固定价5700000元-未完工作量111705.57元-罚款22000元-税金25363元)。昆仑公司已付款3030000元,还欠2510931.43元,欧美公司可以按2510000元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是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总结: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如果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时,一方申请鉴定,法院是予以限制的。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出现问题,工程一旦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主张工程款。
固定价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总价,一种是固定单价。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时,在无合同约定的可调因素时,工程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此时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并无意义。但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如每平方米包干1200元/平方米,则工程价款=固定单价*工程量。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