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肥资深律师」因未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引起的纠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6    浏览次数:

案情概况
张三与李四各出资15万元,租用房屋并于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了普通合作企业--红黄装饰中心。张三、李四约定风险共担,盈利平分。后来,为了公司进一步经营和发展,提出以5500元雇佣王五为设计师。王五以自己具备装饰技术,能够开拓市场为由,希望自己加入红黄装饰中心,张三、李四同意王五入股并参加中心的经营管理,但未对王五的劳务出资进行作价评估。红黄装饰中心开业1年后,出现巨大亏损,将全部企业债权和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后,尚欠外债2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对这20万元的债务如何承担,发生分歧。张三、李四认为,由于未对王五的劳务出资进行作价评估,亦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作出约定。因此,三人应当平均承担合伙债务。而王五认为,自己是该装饰中心的雇员,与该中心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未以劳务出资入伙,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该中心应当支付其每月5500元的劳务报酬,全年共计66000元。
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王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红黄装饰中心支付其66000元的劳动报酬。
争议焦点
1、劳动合同与合伙合同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在以劳务出资而未订立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亏损时劳务出资人能否以未订立合伙协议为由拒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劳务出资方是否可以以自己是企业劳动者为由,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其劳动报酬?
简言之,本案例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即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纠纷分析与适用法律
1、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报酬与用人单位是否盈利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以劳务进行的出资,劳动者也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风险。
但是,如果以提供劳务作为合伙出资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并不是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合伙人身份出现,并因其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执行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或者一般民事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该项规定,可见,本案例中,如果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能够得到认定,由于三人未对王五的劳务出资进行作价评估,亦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作出约定。因此,三人应当平均承担合伙债务。
3、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关系。本案例中,王五与张三、李四既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亦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就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带来了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据此,本案例中,尽管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王五履行了合伙人的义务并行使了合伙人的权利或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就能够认定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