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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丨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特别是建筑行业每天都在创造新的奇迹。但是不少建设公司工程完成后,才发现发包人没有资金支付工程价款,且该工程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更有甚者该工程已经进行拍卖,导致承包人踏上了讨要工程款的艰辛路,所以收款对工程承包人来说极其重要。现根据案例“中天公司诉恒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承包人梳理和解析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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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优先受偿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如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程承包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特定债权人是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也就是说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法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为18个月,如果承包人未在该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向法院申请主张相关的权利,视为承包人放弃该优先受偿权利。
二、中天公司诉恒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2012年-2013年,中天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恒和公司**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并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恒和公司拖欠中天公司工程款,中天公司于2013年-2014年多次向恒和公司出具联系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及承担中天公司损失,恒和公司均未能支付相关工程款。
2014年11月,中天公司了解到焦作市中院依据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国际商务会展中心)进行拍卖。2014年12月,中天公司及时向焦作市中院提交案涉工程拍卖联系函。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公司系**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2018年1月,中天公司对恒和公司提起诉讼。中天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恒和公司欠付中天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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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点
本案中,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恒和公司的**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执行。2014年12月,中天公司向焦作市中院提交案涉工程拍卖联系函,应当视为中天公司已经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即中天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已经超过法定的6个月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现已废止】,但是中天公司递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系函,系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天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判决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恒和公司主张中天公司未在法定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天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承包人应当在法定合理期限18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如超出合理期限,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承包人应在法定时间内通过有效方式,明确表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上述主张优先受偿权方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承包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对此工程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以正确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