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 朋友合伙开店,经营期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引发了矛盾找谁?2022-12-16

    朋友合伙开店,经营期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引发了矛盾。法院民事法官按照“法律为依据、情理处着手”的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这是近日发生在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法院的一幕。原来,原告马某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被告马某某乃是循化县积石镇人。二人于2015年上半年相识,同年10月,双方商量合伙经营县城“马忠食府”饭馆,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装修费双方均担,原告负责后厨,被告负责前台管理,利润分红按40%和60%的比例进行。经营期间,因生意兴隆,次年8月,双方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总结合伙纠纷的15个常见问题2022-12-15

    从近期咨询的数据和内容看,合伙纠纷较多。因缺少书面协议导致纠纷难处理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谈一谈合伙纠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规则。1、合伙,必须签书面合伙协议吗?实际上,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合伙关系普遍存在。司法审判中,也认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书面协议还是必须要签。因为如未签书面协议,出现纠纷后,首先证明存在合伙关系就是一件难度较大的事情。其次,《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也是在引导当事人在合伙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最重要的是,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的“宪法&rdquo
  • 合伙份额转让中,负债是应该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呢?2022-10-26

    我们公众号在9月25日发布了《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如何转让?》一文,谈到了合伙份额转让的方式方法。实践中在普通合伙份额转让时,常常碰到合伙份额上存在债务负担的问题,这个负债是应该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呢?一、律师说法普通合伙份额的转让涉及到两个责任主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其责任承担情况可见下图,具体分析详见下文律师点评。二、典型案例徐某、周某民事纠纷案,案号:(2017)浙05民终1176号。(一)基本案情A酒店在经营期间因需资金,于2008年12月30日、2010年1月20日分二次向韩某借款50000元
  • 律师普法:隐名股东表决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2022-10-15

    实践中,不少投资人选择隐藏股东身份作起了隐名股东。但是公司的相关决策依然与作了隐名股东的投资人息息相关。隐名股东也自然希望参与到决策中来。那么由隐名股东表决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一、律师说法1、股东资格是股东在公司层面行使权利的前提。而对于隐名股东,在其尚未显名时,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2、股东会决议由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进行表决,隐名股东投资份额所带来的投票权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3、如果隐名股东在决议中直接行使表决权,且侵害了显名股东的股东权益,那么该股东会决议表面看来是表决程序违
  • 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后以他人名义注册个体户,纠纷如何处理?2022-09-09

    本文分析一合伙协议纠纷,围绕合伙企业法第9条关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及第14条关于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等展开分析。网友阅读本文,会明白哪些合伙协议纠纷处理用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哪些合伙协议纠纷处理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判断合同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伙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合伙合同解除后,合伙人是否清算等问题。 案情:芳彩美业系生产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龙勇。来芳彩美业为甲方,苗成杰、苗慧(苗成杰女儿)为乙方,签订《芳彩系列化妆品合伙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甲方以自有化妆
  • 在面对利益与风险的时候,大多数人对“合伙难”这件事颇为感慨2022-09-07

    无论是“初出茅庐”的创业者还是“久经沙场”的商业巨匠,大多数人对“合伙难”这件事颇为感慨。面对利益与风险的双重考验,曾经关系密切的合伙人也逃不过从“同舟共济”到“同室操戈”的可能性。西固法院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带您寻找维系合伙关系长久稳定的方法。合伙人散了闹上法庭打官司今年6月,张某以自己的合作伙伴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二人共同经营的餐馆转让他人并未与其分配转让费为由,向西固法院提
  • 专业合肥律师综合分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应对思路2022-09-02

     合伙协议纠纷是2011年新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不同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合伙企业纠纷,它是针对个人合伙产生的民事纠纷设立的案由,其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部分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因为个人合伙较合伙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伙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民间运用较为普遍。但通常个人合伙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合伙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示及合伙清算
  • 合肥蜀山区合同纠纷律师 个人合伙如何清算?合伙协议纠纷2022-08-29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