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纪舸律师罗列合同内容的要点2022-02-07

     一、合同内容的要点1主体合同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或者是项目部等需要补正的情况;合同主体名称有无变更、是否存续;合同抬头与合同落款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则相关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施工方落款处签字的个人是不是施工方的员工,否则可能系工程掮客或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挂靠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挂靠人以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名义签名,系证明工程存在挂靠关系的有力证据。2项目名称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的名称,即项目工程名称,往往从双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2022-02-07

    一、有权代表情形下的合同相对人 有权代表,指的是代表人因职务行为或者经被代表人授权,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表人承担,此亦符合基本的法理。但在诉讼实践中,可能存在代表人有履行能力而被代表人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当事人为了提高受偿的可能性,在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了对代表人和被代表人的双重诉请,要求其承担共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让原告明确其所认为的合同相对人到底是哪一方。如果原告不予明确或者仍然选择代表人系其合同相对人,则可能承担案件完全败诉的风险。二、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梳理出建设工程领域的几种间接代理行为2021-06-25

     内容简介:间接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直接代理相对应。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很多间接代理的现象,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至今并没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纪舸律师结合间接代理的理论与实践,梳理出建设工程领域的几种间接代理行为。一、前言间接代理并不是一个新的理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中的间接代理时有发生,在并不规范的建筑施工市场当中,由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大量存在,间接代理随之出现。二、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制度,是指虽为委托人(本人)的计算,为了委托(本人)的
  • 合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2021-06-2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dq
  • 纪舸律师原创|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2021-06-11

     建设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已经在验收定义、程序和分类中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决定价款支付重要条件;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过程中,验收备案也是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合同纠纷领域(一)民事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实践中的纠纷和法律后果上述规定,有两个法律后
  • 纪舸律师说法_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大幅涨价的应对策略2021-06-09

     摘要:固定价款,尤其是明确约定风险自担的工程项目。面对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大幅涨价,如果按照中标时的价款约定,施工单位无疑将面临着严重的工程亏损,建设单位可能享有了物价上涨的收益,但施工单位却背负了材料人工费价差的巨债,有失公允。如何合法有效利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调整价款以维护施工方的权利,成为当下施工企业极为重要的课题之一。一、建设工程领域材料及人工费大幅涨价的背景及现状建设工程领域,材料款往往占到工程总造价的60%,目前工程价格方式普遍采用清单计价,并且绝大部分工程在招标时明确规定对材料涨价
  • 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原创|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处理原则2021-06-07

     一、鉴定人员拒不出庭的鉴定结论效力问题一方当事人主张以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作出的审核意见作为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另一方有异议的,审核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审核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二、重新鉴定情形问题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核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审核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不能通过该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当事人又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予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三、鉴定申请的释明问题工程价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说说:工程量鉴定的原则、例外以及鉴定费用2021-06-05

     一、工程量鉴定或工程款确定的一般原则(一)鉴定依据的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二)不予鉴定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三)约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政府投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