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绿城服务被凯煦防水告上法庭2022-09-07

     5月11日,乐居财经获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服务”)新增开庭1起,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上海凯煦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绿城服务、绿城服务上海分公司、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案件已于2021年5月10日开庭审理。据悉,绿城服务于1995年3月成立,隶属于绿城控股集团,注册资金5000万元。目前,该公司由杭州紫桂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据公开资料,绿城服务曾涉司法案件1145起,历史被执行人8次。据企查查裁判文书统计分析,所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讲解: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开工日期?2022-09-02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但实践中,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一致,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以及严格性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逐利性也存在矛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以及开工报告有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日期。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开工日期?请看本期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推送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开工日期的认定法信·裁判规则1、监理例会记录所载实际进场施工日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
  • 承揽建设工程包工头因工伤亡,谁来承担这块的责任?2022-08-30

    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当然,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另行要求相应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丨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2-08-2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特别是建筑行业每天都在创造新的奇迹。但是不少建设公司工程完成后,才发现发包人没有资金支付工程价款,且该工程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更有甚者该工程已经进行拍卖,导致承包人踏上了讨要工程款的艰辛路,所以收款对工程承包人来说极其重要。现根据案例“中天公司诉恒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承包人梳理和解析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如建设工程纠
  •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2022-08-12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增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案件一般以书证为主。对于证据介人审判实践的过程主要有三个阶段,分别是举证、质证及证据的审核认定。举证就是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材料;质证是双方就证据材料进行交锋;审核认定则是法院的工作。网友咨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专业律师解答:证据材料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真实性。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说无法发现的非真实性)
  • 合肥经济纠纷律师:当事人因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时应准备哪些起诉材料?2022-06-22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6条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际,该类案件起诉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民事起诉状(诉讼材料请均用A4纸准备,下同)1、起诉状应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或签字笔;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数+1提供副本;3、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 双方工程结算出现问题,法院为什么仍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22-05-26

     案情简介:1、2018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将该校泅渡池改造工程发包给昆仑公司,昆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欧美公司施工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即使工程量发生变化,总价也不予调整,分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2、上述工程于2019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昆仑公司另向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交纳的质保金111700.66元,应于2021年10月9日质保期届满后返还。以上欠款合计772469.91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已全部付款至本院账户。3
  • 合肥建设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可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进度款2022-05-21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纪舸律师团队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本文聚焦于该项权利的客体——工程价款,结合司法实践讨论在工程尚未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