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同
  •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合肥企业法律顾问】2022-01-13

    相心有很多企业都遇到过大大小小的问题,从而也会思考自己的企业要不要聘请法律顾问,其实聘请与否,完全凭借于企业老板自己的风险意识,倘若风险意识较强,以下问题或许都能考虑的到。一、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1、对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性质的判定:通过对产生纠纷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及分析,确定对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还是善意,向公司提交正确有效的应对方案。 2、依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1)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善意,只是针对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某些环节而产生异议的话,则在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利用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多,智慧物业处于萌芽阶段2021-06-27

     (一)绿色发展水平和公司治理。随着物联技术更新进步、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都为智慧物业的兴起打下基础,并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更多可能。物业企业从智慧物业、智慧社区,到智慧城市的业务完善,将物业服务、业主生活、城市治理等服务壁垒有效打通,也是实现绿色、节能、高效的可持续发展大势所趋。因此,研究物业行业的绿色发展情况和物联网智慧应用程度至关重要,也是未来物业企业绿色智慧发展的新动力。1、温室气体排放量。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能够有效推进智慧社区和智能家居的发展,但物业管理智能化
  • 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同一家合肥公司,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2021-06-23

    员工离职后出于一些原因又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的情形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对于第二段劳动关系来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呢?一、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都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无论什么情况,公司再次聘用已离职的员工都不能约定试用期。 合肥经济合同律师电话:13966778445二、典型案例A公司、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20民终21
  • 打合肥运输合同纠纷官司,怎样举证?原告举证12项2021-06-22

    【原告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运费14000元,并赔偿原告运输费5400元,损失费93300元。共计:11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原告与乌鲁木齐货运部杨xx联系,让其给原告介绍一辆13.5m或17.5m的平板车送货,杨xx联系到一辆车主为“xx市戎马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CA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为尚xx; 原告将发货地址和到达地点位置图发给了货运部和被告(“拉货地点为:xx省xx市空港南
  •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执行干警巧用微信 高效执结运输合同纠纷案2021-06-21

    近日,卫辉市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微信快速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刘某。 2020年,家住辉县市的刘某通过卫辉的崔某往工地运送石料,共拖欠运费13200元,多次催要无果,刘某将崔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被执行人在履行了3000元后,没有按协议继续履行。6月1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崔某一次性支付下欠运费10200元。卫辉法院执行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向其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充分阐明,劝
  •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来源案例系列:旅游合同纠纷裁判规则8条2021-06-18

    1、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有
  • 简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及法律问题2021-06-16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司法裁判颇为棘手的问题。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表面形式极为相似,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各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承办人难免存在主观上的认知差异,最后导致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乃至最后形成司法上的障碍或者说“瓶颈”。这里我们必须要弄明白,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范的问题,而合同纠纷则是民法调整的问题,表面上两者之间的界限似乎很清楚,其实不然。实践中,前后两者行为的界限很难区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度&r
  • 18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这起千万元合同纠纷成功化解2021-06-14

     2日,记者获悉,历时18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逾千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保障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9年10月,原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钢筋采购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钢材,合同还约定了钢材的单价、型号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公司对钢材的需求数量增加,双方于今年1月、4月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期间,商贸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然而建设公司却屡屡拖欠货款。在多次